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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专利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5    发布者:转载     浏览次数:3623人次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2015年职称工作相关要求,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印发的《江西省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赣人社发〔2012〕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各地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等)从事专利管理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职称办公室负责受理专利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其他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转评。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
三、从2015年开始,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免试职称外语。
四、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及证书管理办法规定,专利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须在设区市人社局进行材料初审并开具委托评审函。
联系人:吴俊敏
联系电话:0791-86206372
传真:0791-86206372
Email:ipoxtc@126.com
通讯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南一路7号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职称办公室(330046)

                     
附件1:江西省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
附件2: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9月24日


附件1:
江西省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检索、专利信息分析研究、专利申请与维护、专利工作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专利战略的制定与运用、专利预警、应对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等工作。
第三条 专利管理专业归属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专利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独立承担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能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与专利相关的管理工作;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专利信息分析、专利资产评估运作、专利战略制订与运用、专利预警及涉外纠纷应对等高级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按资格层级可通过认定或评审方式取得,初级直接考核认定,中级通过考核认定或评审方式取得,高级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六条  考核认定的条件、程序及要求,按照我省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江西省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评审。评审材料要求及评审程序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资格层级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江西省知识产权局组建江西省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含省直单位专利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组建专利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所辖范围内专利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无条件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可委托其他设区市专利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或江西省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利管理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纳入江西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按相关要求组建管理,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第十条  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在时间安排上,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同步。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批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经审批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审批部门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当不断完善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能力,如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相关规定,择优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附件:

江西省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和趋势;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具备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运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知识产权预警及涉外纠纷应对等知识产权实际工作能力,在科技创新中获得或管理自主知识产权成绩显著;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著作;有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利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主持本企业(单位)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引进、转让等过程中的专利管理工作;
二、掌握专利文件撰写的方法和技巧,能独立完成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并指导有关人员撰写申请文件;
三、能指导有关人员处理国内外专利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
四、为本企业(单位)专利管理和研究工作的带头人,能组织和主持本专业课题和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
五、具有组织重大研发和生产项目的专利检索、分析能力,并能进行风险分析预测和跟踪服务;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和研究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全面负责本企业(单位)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与产品进出口中的专利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企业(单位)的专利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并主讲授课;
三、独立完成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1件以上,或指导他人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20件以上,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四、组织完成了1件以上专利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的处理;
五、组织、指导完成了2个以上重要项目的专利检索、分析及跟踪服务等工作。
六、参与过国家、地方和行业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
七、主持完成过市、厅级以上本专业课题1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第二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家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或调查研究报告2篇以上。
五、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1篇(以宣读证为准),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2篇以上(以宣读证和获奖证书为准)。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颁发的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从事专利管理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突出贡献、业绩显著。
三、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为发明(设计)人。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利奖,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前四名。
五、参与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工作3项以上。
六、参与重大专利纠纷事件的处理工作3项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权威性专业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学术论文(以宣读证为准),或在国际权威性专业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第二作者)。
(二)在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宣读证为准),或在全国性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第二作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第一副主编)。
(四)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
第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学历专业要求是理工、经济、金融、管理或法律类专业。












江西省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专利管理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和趋势;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具备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运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知识产权预警及涉外纠纷应对等知识产权实际工作能力,在科技创新中获得或管理自主知识产权成绩显著;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著作;有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利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单位)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的能力;
二、能组织本企业(单位)的专利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
三、掌握专利文件撰写的基本要领,能完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审验专利代理文件;
四、熟悉专利检索和技术查新方法,能组织指导工程技术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检索;
五、熟悉专利纠纷案件处理方法和程序,能参与本企业(单位)的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一、组织制定过本企业(单位)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在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转让、引进中得到较好的落实;
二、组织开展过本企业(单位)的专利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效;
三、独立完成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文件2件以上,或指导他人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10件以上,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四、组织指导本企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主导产品的专利检索查新1次以上;
五、参与处理过专利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1件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
二、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1篇以上(以宣读证和获奖证书为准)。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第二作者),以及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或调查研究报告1篇以上。
四、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省、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颁发的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为发明(设计)人。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利奖,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前五名。
(四)参与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工作2项以上。
(五)参与重大专利纠纷事件的处理工作2项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如系合著,须为主编并撰写6千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
(三)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以宣读证和获奖证书为准),或在省级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
(四)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学历专业要求是理工、经济、金融、管理或法律类专业。













附件2:

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
二、申报材料内容
(一)表格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一式一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3.《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式二十份);
4.《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5.《代表作(论文、论著)鉴定表》(一式一份);
6.《个人业务自传》(一式二十份,破格、挂编人员提供);
7.业绩材料目录。
(二)证明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及其查询认证证明材料;
2.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或聘任证明);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4.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工资变动审批表》);
5.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论著原件;
6.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奖项,承担课题(项目)、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业绩材料原件。
三、申报材料提供
(一)学历
1.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生成有二维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他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须提供学业成绩、或学籍证明、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也可通过相应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纸质认证报告。认证或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与所提交的学历学位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2.相近专业的界定,可参照原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也可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规定,同一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
(二)论文
1.申报有论文检索审验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论文在主流数据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加盖单位公章,与学术论文原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无法在主流数据网站检索到的论文原则上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2.不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范围内刊物及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学位论文、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一般性综述、简介、问答、报导、教辅、通讯、讲话(报告)、总结(评审条件中特指的除外)等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依据。
3.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三)课题
1.科研课题须提供立项证明材料(《课题立项合同书》)、结题证明材料(《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
2.科研课题材料中主要研究人员名单(申报人员名字处)须加盖课题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四)获奖
奖励证书需附颁奖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社保参保缴费证明
1.提供的社保参保缴费证明须是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半年以上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2.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工资变动审批表》,复印件需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六)诚信承诺书
1.申报人员须在《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其所填写信息及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2.所在单位须在《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签署《单位保证书》,保证申报人员为单位正式在职在岗职工,其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四、申报材料时效
1.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应与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2.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应在业绩起算、终算时间之内。不在起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五、申报材料填写
1.按照各表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内容务必真实可靠、客观准确,字迹应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酌加附页。表内各栏项目不得空白,如某项无内容则应在该栏注明“无”字样。
2.取得现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完成情况应对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逐条逐项填写,所填内容均须提供证明材料。
3.“工作单位”栏应以单位公章为依据填写单位全称;“申报专业”栏应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填写规范专业名称;“申报资格名称”栏以《各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一览表》为准填写规范名称。
4.“基层单位推荐意见”、“取得现资格以来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情况”栏由基层单位填写,要求突出重点、简明准确,对申报人员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意见。
5.“历年考核情况”栏由单位人事部门依据申报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历年考核情况如实填写,考核等级不得涂改。取得现资格超过五年的,填写近五年的年度考核情况。
6.个人业务自传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成长过程,目前达到的水平,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和成果;业务工作、组织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体会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措施等。
六、申报材料装订
1.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职称外语证、考评结合考试合格证、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从业证等证明材料须按要求贴入《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相应栏目。
2.业绩材料务必与申报表格中填写顺序一致,业绩材料以《业绩材料目录》为封面装订成册,目录按提供材料顺序填列。装订力求整洁、美观、结实,方便评审专家查阅。
3.申报材料装入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印制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档案袋,一人一袋,袋上注明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所属市厅局、申报系列专业、申报资格名称、是否破格等信息。
  • 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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