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西省省级专利费资助政策的
通 知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各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专利申请质量,大力推广专利电子申请,强化我省电子申请的政策环境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专利资助费资助暂行办法》(赣知发字〔2006〕53号)第四条、第五条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江西省省级专利费资助仅资助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采用纸件方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一律不予资助。
(二)通过本省代理机构或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代理专利申请的,江西省省级专利费资助额在原来发明专利授权基础上增加资助额500元。
(三)对涉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取消其省级专利费资助资格。
特此通知。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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