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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500万元!两个“富翁”间纠纷有果
发布日期:2024/09/06    发布者:转载     浏览次数:27人次 【

伴随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游戏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而来。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争议,成为业界关心的话题。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金币大富翁》游戏(下称涉案游戏)诉《动友富翁》游戏(下称被诉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游戏整体抄袭了涉案游戏的游戏玩法规则,参与开发运营被诉游戏的3家公司构成对涉案游戏权利人上海益世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益世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须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益世界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00万元。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二审判决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尊重游戏产业商业运营规律的基础上,分析认定抄袭游戏玩法规则的“换皮”游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要件,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热门游戏产生纷争

涉案游戏是一款多人在线模拟经营的养成类游戏,展示了玩家从经营手机贴膜摊、水果摊到成为商界传奇的成长过程,益世界公司经授权获得该游戏的全部著作权、运营权以及独立维权的权利。涉案游戏于2018年底开始内测,于2019年1月正式上线。

被诉游戏同样是一款多人在线模拟经营的养成类游戏,同样展现了玩家从经营小本生意到成长为国际金融巨头的故事。被诉游戏的研发商为厦门麟贝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麟贝公司),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为福州动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动友公司),联合运营商为摩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多公司)。

两款游戏上线后,均取得了良好的市场表现。然而,伴随游戏的持续火热,知识产权争议随之而来。2020年1月,益世界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称,涉案游戏整体构成视听作品,游戏中各系统游戏玩法设计的特定呈现方式和情节在游戏运行整体画面中是可被玩家感知的具体表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游戏在“人才、座驾、首富之路”等18个系统中,在具体游戏玩法规则设计、数值设置等方面,以及各系统的交互方式的具体设计和游戏整体情节内容方面,大量抄袭涉案游戏,涉嫌侵犯了益世界公司享有的作品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益世界公司的起诉,麟贝公司等三公司辩称,被诉游戏系其独立研发,涉案游戏不构成视听作品,应按照游戏组成元素(美术、文字等)分别予以保护,且涉案游戏故事情节因模拟现实题材而不具有独创性,游戏规则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此外,益世界公司主张权利的18个系统的游戏规则与多款在先游戏相同或相似。因此,三公司不构成侵权。

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围绕益世界公司所主张的游戏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三被告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涉案游戏画面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构成视听作品。将两款游戏进行对比可知,在绝大部分对应节点,游戏玩家几乎以完全相同或近似的玩法规则,感知相同或近似的情节,获得相同或相似的体验,应认定两款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游戏属于对涉案游戏的改编,三被告将被诉游戏在互联网上运营传播等行为,侵犯了益世界公司享有的作品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参照被诉游戏的获利情况及游戏行业中同类游戏开发、运营成本等因素后,酌情确定麟贝公司等三被告赔偿益世界公司1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麟贝公司、动友公司、摩多公司等均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益世界公司虽然主张涉案游戏整体画面构成视听作品,但其要求保护的并非是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而是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设计,已经超出了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益世界公司关于三被告侵犯其视听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在案证据表明,被诉游戏整体抄袭了涉案游戏玩法规则,三被告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游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益世界公司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损害赔偿方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两款游戏画面内容并不相同、被诉游戏的开发亦需要支出相应的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三被告赔偿益世界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值得关注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裘晶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主要涉及游戏玩法规则能否通过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予以保护、抄袭游戏玩法规则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对此,合议庭进行了审慎审理。

在涉案游戏玩法规则能否作为视听作品获得保护的问题上,裘晶文表示,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绝不意味着其中的非画面内容亦可随之不加区分地获得著作权保护。因此,视听作品仅能评价连续动态画面本身,不能直接延伸至非画面内容,无法评价具有多元化表现形式的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表达。涉案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设计包含各游戏元素的功能效果、升级规则、体系结构等非视听表达,本质上属于描述游戏运行机制的游戏玩法规则,并不能被游戏画面著作权所涵盖。

在抄袭游戏玩法规则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上,裘晶文表示,游戏玩法规则具有竞争属性,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当一款游戏在玩法规则上的个性特征足以影响消费决策,促使玩家购买和体验,就具有个性化的商业价值。从涉案两款游戏玩法规则的比对情况来看,被诉游戏实质上就是对涉案游戏中的美术素材进行“换皮”后的结果,该等程度的模仿行为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且会造成实质性替代的后果,已经超出合理借鉴、自由模仿的界限而属于抄袭的范畴。这种擅自使用他人智力成果、无视他人巨大投资、以牺牲他人诚信经营利益为代价来抢夺商业机会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简单以模仿自由定性该案情形下的竞争行为,实则纵容和鼓励“投机取巧”“坐享其成”,放任和助长经营者以不公平竞争凌驾于公平、有序、正当竞争之上,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后果,最终将不利于游戏行业整体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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