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德国马牌Continental”,轮胎行业的从业者大多不会陌生。因认为一家汽车修理部在与其授权合作关系终止后,仍在店铺招牌、店内海报装潢、店铺宣传页面等处使用“德国马牌”“Continental及图”等商标,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下称大陆轮胎公司)展开了维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北京市程盛源汽车修理部(下称程盛源汽修)的上诉请求,认定其在授权合作关系终止后,继续使用大陆轮胎公司的商标及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赔偿大陆轮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纠纷缘起授权合作终止
中国商标网显示,大陆轮胎公司在第12类、第35类、第37类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有多件“德国马牌”商标、“Continental及图”商标、“CONTINENTAL SINCE1871及图”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该公司的子公司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曾两次与程盛源汽修签订授权合同,有效期截止于2017年1月31日。
合作终止后,程盛源汽修仍在店招、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等处继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使用大陆轮胎公司的授权店铺装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载明,大陆轮胎公司授权店铺的店面以黄色、黑色两种颜色搭配为基调,带有涉案商标等固定的核心元素。店招从左到右包括骏马图形、独特设计的“Continental”字样、“德国马牌”字样、轮胎图形,店招底端标注授权店铺名称、联系方式等。店铺外立面、卷帘门为黄底展示的“CONTINENTAL SINCE1871”与骏马图形组合标识。店内形象墙及展示架展示有“德国马牌Continental”及骏马图形组合标识。
大陆轮胎公司明确主张上述店铺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请求法院判令程盛源汽修停止使用相同或类似的装潢,并停止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0.6万元。
程盛源汽修认为,其店铺位置处于核心地段,具有一定广告效应,大陆轮胎公司主动联系与其建立无期限授权且无授权费的合同关系,其未存有合同文本,大陆轮胎公司未通知其终止,故合同关系仍存续,其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是否构成侵权得以厘清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陆轮胎公司与程盛源汽修的主营业务均与轮胎相关,产品、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存在重合,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大陆轮胎公司授权店铺装潢的销售和推广时间、区域、范围等因素,其所主张装潢整体具有比较鲜明、统一特征,并通过在先且广泛、长期的销售和推广宣传在我国相关消费群体中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程盛源汽修在所经营的被诉店铺及销售推广活动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及与大陆轮胎公司所主张高度一致特征的整体店面装潢。程盛源汽修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授权合同关系等但并未提交充分佐证,而大陆轮胎公司对其2017年之后具有相应授权明确表示不予认可。程盛源汽修未经合法授权许可在被诉店铺及大众点评、高德地图平台均有相关图片、名称显示的使用涉诉标识和涉诉装潢的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程盛源汽修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大陆轮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程盛源汽修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为大陆轮胎公司授权的零售商,其零售涉案轮胎和使用大陆轮胎公司涉案商标、标识不侵犯大陆轮胎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对大陆轮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大陆轮胎公司则辩称,程盛源汽修不是大陆轮胎公司子公司指定的零售商,其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程盛源汽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程盛源汽修虽然曾经与大陆轮胎公司之间存在授权合作关系,但该合作关系已于2017年1月31日终止,在此之后,程盛源汽修无权使用大陆轮胎公司的商标。程盛源汽修在店铺招牌、店内海报装潢、店内维修区域、大众点评与高德地图店铺宣传页面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破坏了涉案商标的识别功能,侵犯了大陆轮胎公司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7类橡胶轮胎修补等服务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程盛源汽修虽然并没有直接在轮胎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但是其在店铺装潢中使用涉案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其系“德国马牌”轮胎的专门销售商等关联关系,破坏了大陆轮胎公司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的指示识别功能,侵犯了大陆轮胎公司在此类商品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关于程盛源汽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程盛源汽修与大陆轮胎公司的授权合作关系结束后,无权再继续使用大陆轮胎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其继续使用相关店铺装潢的行为对大陆轮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程盛源汽修的上诉请求。
“未经授权使用店铺装潢的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侵犯哪一类别的商标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情况有不同认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表示,该案中,对于销售轮胎商品、提供车辆及轮胎保养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店铺装潢的行为,法院支持了大陆轮胎公司主张的第12类、35类、37类商标权和有一定影响的知名装潢权益,认定侵犯3个类别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赵虎分析提出,对于第12类轮胎商品上的涉案商标,虽然程盛源汽修并未在轮胎商品上直接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但是在店招、海报、店内区域等处的使用行为足以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认为其是大陆轮胎公司轮胎的专门销售商,破坏了大陆轮胎公司在第12类商品上的涉案商标的指示识别功能;对于第35类商标,程盛源汽修全方位使用店铺装潢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隶属于大陆轮胎公司的商业管理体系,是大陆轮胎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之一;对于第37类商标,由于程盛源汽修在销售轮胎的同时提供汽修保养类服务,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汽修保养类服务经过了大陆轮胎公司的认可授权;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程盛源汽修在无授权的情况下长期使用,容易让人误认为其属于大陆轮胎公司授权管理体系,不正当地利用了大陆轮胎公司品牌和装潢承载的商誉,对大陆轮胎公司及其授权经销商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