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投入成本进而创造出的智力成果,凝聚着经营者的知识和智慧,关系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应予严格保护。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商业秘密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某及青岛某材料公司在调解协议书中承诺停止侵权以及再次侵权将支付大额违约金的约定有效,判决驳回了金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所作出的金某、青岛某材料公司共同赔偿上海某贸易公司违约金1000万元的一审判决。
调解之后再次侵权
上海某贸易公司作为一家国际知名有机硅生产商在国内成立的销售公司,拥有一系列有机硅消泡剂类产品的知识产权。2007年6月至2011年12月,金某就职于该公司,先后担任了大中华区销售负责人、特种流体亚太区产品销售经理等职务。
2010年11月,金某与其他三位案外人共同商议设立青岛某材料公司,并以他人代持股的方式持有青岛某材料公司40%的股份,并具体负责该公司的全面经营。
之后,上海某贸易公司发现,在青岛某材料公司设立以后,金某违反所签订的保密条款,利用获取、掌握的相关技术配方及工艺,由青岛某材料公司生产并销售了9种型号的涉嫌侵权产品。上海某贸易公司遂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金某及青岛某材料公司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金某及青岛某材料公司不披露、不使用上海某贸易公司研发和拥有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再销售侵权产品;金某不在青岛某材料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任职,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业务,包括合伙、合作、咨询或其他种类的服务,否则赔偿上海某贸易公司违约金1000万元。
在签署调解协议后,金某并未遵守约定,而是通过虚假转让股权、厂房出租等方式,继续实际控制青岛某材料公司生产侵权产品,并对外销售。对此,上海某贸易公司曾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青岛某材料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因销售获利数额为889万余元,金某及青岛某材料公司及其他三位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青岛某材料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450万元;金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70万元。该刑事判决现已生效。
两审支持千万索赔
在刑事判决作出后,上海某贸易公司以金某及青岛某材料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金某及青岛某材料公司诉至浦东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共同赔偿违约金2000万元。
对此,金某认为,上海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损失仅为889万余元,且在刑事案件中,其损失已经得到了部分填补,遂请求浦东法院对违约金进行酌减。
浦东法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是否需要对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1000万元进行调整。对此,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可以从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违约金的惩罚性质、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四个方面进行考虑。整体而言,双方当事人同为商事主体,基于商业考量,在调解协议书中确定以1000万元作为违约金标准,是在意思自治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尊重。况且,从协议的内容来看,金某及青岛某材料公司的主要义务为不再侵犯上海某贸易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承担的是消极义务,只要不主动作为则不会产生违约责任。即便如此,金某及青岛某材料公司在签署调解协议以后,自始至终并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由此,浦东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高额判赔规制侵权
在技术研发愈发受到重视的今天,技术创新成果已经成为了可以随时转化为经济效益的“真金白银”,也正因如此,不少人盯上了这块“蛋糕”,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有一部分类似于该案的纠纷,因涉及企业内部人员而选择通过约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之后调解结案。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浦东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法官戴姣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介绍,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一般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对方在合同中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若相对方发生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则需支付的具有惩罚功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虽多出现在调解或和解协议中,但却需认定新的侵权事实后方能生效。”戴姣提醒到。
“就像在该案中,金某基于民法典要求法院依法酌减违约赔偿金额,故案件需要重新立案审理,而并非通过前案调解协议的执行程序解决。”浦东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法官助理万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介绍,违约金制度虽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但实践中亦认可惩罚性违约金。该案中,金某及青岛某材料公司多次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金某再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酌减的,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不予支持。
戴姣表示,知识产权是科技进步、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该案件通过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的支持,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的应有价值,有效惩处侵权者,以期起到相应的社会示范效果。(赵振廷 陈卫锋)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企业原高管因重复侵犯商业秘密被判赔偿1000万元——商业竞争勿越保密“红线”)